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
召开党组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
12月18日上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吉山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
会议指出,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和宪法实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为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施新篇章指明了前进方向。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重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国宪法制度建设“七个必须坚持”落实到检察履职中,结合林区检察工作实际,以检察实践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
会议要求,一要深学笃信,始终做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主动在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中担负起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要自觉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坚决捍卫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要深悟笃行,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自觉坚持宪法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和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战略任务履职尽责,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法治之力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要自觉坚持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动摇,始终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在刑事检察领域,力求行稳致远,依法履行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民事检察领域,要加强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行政检察领域,要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推动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稳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在公益诉讼领域,要重在突出“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林区检察机关优势,不断拓展履职范围,对于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积极通过“诉”的确认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三要知行合一,以高质效履职不断夯实宪法根基。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入践行宪法精神,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要始终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到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要深化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认真组织实施信访矛盾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加强信访积案化解。要自觉坚持宪法确定的根本活动准则不动摇,始终坚持依宪履职、依宪用权,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规范正确行使。(撰稿:鞠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