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查询须知
一、本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本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二、依照规定,本院可以向查询申请人提供以下案件信息查询:
(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强制措施;
(二)审查逮捕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结果、办案部门;
(三)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一次退查日期、一次退查重报日期、二次退查日期、二次退查重报日期、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四)二审程序上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查情况、办案部门;
(五)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六)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立案复查日期、复查结果;
(七)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审查结果、决定日期、决定结果;
(八)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决定日期、决定结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日期、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结果;
(九)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的案由、申请日期、执行日期、支付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支付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
(十)刑事赔偿及民事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十一)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十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原案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救助发放日期、救助金发放数额;
(十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十四)行政诉讼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三、本院须对查询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一)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查询人系近亲属,须提交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律师提供的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委托书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四、查询的信息除满足正常知悉外,不得做其他用途,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五、案件信息查询工作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