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历程
1982年,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区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精神,经吉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分别在延边、吉林和通化设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行使地方市(地)级检察院的职权;在16个国营林业局设立林区检察院,行使地方县级检察院的职权。
2007年3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9号),为吉林省林区检察院系统核定政法专项编制616名,为理顺林区检察管理体制,将林区检察机关从原所属林业部门或企业中分离出来,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林区检察体制改革由此开始。
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林业审判、检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09]1号),林区检察体制改革步入实施阶段。
2009年10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林业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全省林业审判、检察体制改革中人员身份转换工作的意见》(吉组通字[2009]70号)。 2009年12月20日,根据“吉组通字[2009]70号”文件精神,通过考试、考核、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实现了身份转换,人员编制由林业企业编制转换为国家公务员政法专项编制。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吉林省长春林业检察院和吉林省延边林业检察院的决定》,任命张家林同志为吉林省长春林业检察院检察长。2014年9月10日,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林业检察院机构更名的批复》(吉编行字[2014]93号),吉林省长春林业检察院更名为吉林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所辖基层林业检察院更名为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检察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检发[2015]9号)。
2015年7月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试点>的通知》(吉检发[2015]19号),长春林区检察机关全面开始检察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改革。
2015年9月1日,长春林区检察机关按照“吉检发[2015]19号”文件要求,完成了员额内检察官选任,内设机构设置,落实办案责任制三项改革任务。
2016年5月31日,吉林省林业厅、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集团)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吉林林区和白山林区检察院移交协议》,吉林林区、白山林区检察体制改革全面完成。